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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铁胜与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胜,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王铁胜,男,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大马路东侧武装部南侧。法定代表人:田坤,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铁胜与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就原告王铁胜所有并居住的公主岭市政法新城23号楼301室墙体内受潮长毛事实给付原告王铁胜赔偿款15000元。原告放弃因本案涉诉房屋墙体受潮长毛所产生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因相同事实到本院再行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铁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铁胜负担525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