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玲与钱庆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钱庆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23-4号原告李玲,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贺伦桓,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庆媛,女,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钱庆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4元,财产保全措施费4303元,共计9987元,由原��李玲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广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