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二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继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89号原告吉林省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7号。法定代表人于淼,董事长。被告李继田,男,1948年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继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李继田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吉林省安必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东   辉代理审判员 邵汀人民陪审员郭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勇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