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吉 林 省 富 景 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张 晓 宇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3746-7。法定代表人:邵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会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晓宇,住松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富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张永民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