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0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被告:何某,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