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5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靖欣与黄鹏、刘清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欣,黄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刘清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547号原告张靖欣,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鹏,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B座5层。法定代表人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宗平,男,公司职员。被告刘清霞,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开超,男,系被告刘清霞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欣与被告黄鹏、刘清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1元,剩余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