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秀山诉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9号原告李秀山,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负责人吕华伟。被告吕华伟,男,成年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山诉被告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