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秀山诉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山,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329号原告李秀山,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负责人吕华伟。被告吕华伟,男,成年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山诉被告汶上县鲁秦中药材第一加工厂、吕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教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