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白云峰与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峰,巴特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317-1号原告白云峰,男,蒙古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原告白云峰与被告巴特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认定被告巴特尔打其承包的草场的草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称本案涉及的草场的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在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尚未作出结论,本案的审理应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被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确定原告于2010年对本案争议草场是否享有使用权,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草场的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正在本院另案审理中尚未作出审理结果,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巴特尔与白云峰之间的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立华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秀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佟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