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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张霞,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贵明,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宝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令青,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泉汽车出租分公司、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琛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