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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俊杰与聂永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杰,聂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魏俊杰。被执行人聂永龙。本院在执行魏俊杰与聂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聂永龙应给付申请人魏俊杰执行款5000元,受理费40元,合计5040元。此款已给付申请人(当庭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