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魏俊杰与聂永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杰,聂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魏俊杰。被执行人聂永龙。本院在执行魏俊杰与聂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聂永龙应给付申请人魏俊杰执行款5000元,受理费40元,合计5040元。此款已给付申请人(当庭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院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