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8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公诉机关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苏HN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汶水路、江场三路附近时,适逢公安人员检查,经当场检测,唐某某呼出气体中的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对��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周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