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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蒲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富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972号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山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古明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福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蒲富荣,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蒲富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蒲富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继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