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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363号原告王敏(反诉被告),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金顺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反诉被告)与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敏(反诉被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敏(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原告王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反诉费162元(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西安市土门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