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印霞与被执行人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印霞,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康华,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印霞与被执行人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