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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庆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庆义,周仑,周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12-3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庆义,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周仑,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周传利,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庆义、周仑、周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仑存款770元,收取执行费77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378.97元及利息,未执行69378.97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0)平阴证经第字第841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