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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瑶瑜与包海萍、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瑶瑜,包海萍,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大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黄瑶瑜。被执行人:包海萍。被执行人: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大遥。被执行人:吴大遥。申请执行人黄瑶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614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海萍、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大遥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黄瑶瑜,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蒲鞋市196弄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604112423。被执行人:包海萍,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泰顺县九峰乡西地村洋头,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08223844。被执行人: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135-137号,机构代码:66394411-7。法定代表人:吴大遥。被执行人:吴大遥,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三魁镇魁中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705230032。申请执行人黄瑶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614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海萍、浙江天遥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大遥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