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袁淑平与王秀青、王凤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平,王秀青,王凤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袁淑平。被告王秀青。被告王凤民。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