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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袁淑平与王秀青、王凤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平,王秀青,王凤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2636号原告袁淑平。被告王秀青。被告王凤民。委托代理人陈明,河北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