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民受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明珍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受字第3号起诉人孙明珍,女。2015年7月20日,我院收到起诉人孙明珍的起诉状,起诉人孙明珍诉称:1998年,我与被起诉人侯长英互换承包地,承包地互换后,被起诉人侯长英却收回其互换的土地,且不返还我的土地。经南庄村、凤仪镇调解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你院判决:一、被起诉人侯长英退还我的承包地;二、被起诉人侯长英支付占用起诉人土地损失费17,000.00元;三、被起诉人侯长英支付起诉人孙明珍经济补偿20,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明珍提供《阿坝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因该证书被水浸泡,证书内容无法识别,不能证实诉争土地由其承包经营。我院一次性告知起诉人孙明珍补正诉讼材料,并向起诉人孙明珍发放《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但其仍未能提交对诉争议土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且坚持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法院无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该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明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邦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