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牟军与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军,李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39号原告牟军,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沈阳客运段职工,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云龙,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铁路局职工沈阳客运段职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军诉被告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