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甲、李某与高某乙、高某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乙。被执行人高某丙。被执行人高某丁。本院在执行高某甲、李某与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2015)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李某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