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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甲、李某与高某乙、高某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李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乙。被执行人高某丙。被执行人高某丁。本院在执行高某甲、李某与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2015)长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李某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执字第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