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韦敏与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敏,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韦敏,被执行人:王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韦敏人民币32048.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4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