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正雨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张正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初字第125号申请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聚福路610号。法定代表人辛国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正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正雨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烟台银星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姜松诚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车丽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