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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蔡恒与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恒,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828-2号原告蔡恒,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克强,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天星镇东大街文峰路。组织机构代码55823010-4。法定代表人张宪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强江、胡兴山,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恒与被告四川嘉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恒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108元,减半收取47554元,由原告蔡恒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游 洪人民陪审员  唐明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