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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守。委托代理人:韩琪。委托代理人:赵云玲。被告:李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莲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