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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改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改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法台特字第16号申请人:赵改勤,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蔡海军,浙江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改勤申请宣告周献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改勤诉称:其与周献锋系夫妻关系。周献锋受雇在“浙岭渔29849”渔船上做水手。2015年1月1日凌晨4时许,该渔船在1594海区6小区作业过程中,因风浪太大,渔船抛锚后锚索断裂,致使该渔船沉没,周献锋不慎失踪。因周献锋失踪时正值严冬且在海上,其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依法宣告周献锋死亡。经查:周献锋,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浙岭渔29849”渔船船员,住河南省××××组,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赵改勤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凌晨4时许,“浙岭渔29849”渔船在1594海区6小区作业过程中,因风浪太大,渔船抛锚后锚索断裂,致使该渔船沉没,周献锋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寻找周献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献锋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献锋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献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