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睿与顾美珍、董美萍等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睿,顾美珍,董美萍,柴祎一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陈睿,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美珍,女,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美萍,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祎一(CHAIYIYI),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睿与被告顾美珍、董美萍、柴祎一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睿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陈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睿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鸣良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