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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冼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颜瑞禧。本院受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涂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