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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8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向浦发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后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0月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175.30元。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3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向平安银行申领1张信用卡,后于2013年2月至11月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856.70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沈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2013)浦刑初字第356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拘役六个月,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先行羁押折抵刑期2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审判员 苏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