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进与周大庆、杨建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730号申请执行人任进,34岁,居民。被执行人周大庆,37岁,居民。被执行人杨建平,34岁,居民。(两被告系夫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进与被执行人周大庆、杨建平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该工资账户的金额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标的,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因时间跨度较长,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具体的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