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68号原告:王某甲,男,193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元,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