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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行执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阆中市明正中空玻璃厂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阆中市明正中空玻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阆行执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地址:阆中市七里巴都大道。法定代表人许永波,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阆中市明正中空玻璃厂。经营者徐明政。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7326.52㎡给七里办事处孙家垭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2、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326.52㎡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7326.52㎡的罚款柒万叁仟贰佰陆拾伍元贰角整(人民币小写73265.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合法,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正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阆国土资罚(2014)7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明勇审 判 员  蔡崇荣人民陪审员  廖茂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