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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丹申请执行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丹,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朱丹,男,汉族,生于1985年.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林启冲,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林玲,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朱丹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启冲、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林玲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