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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农业银行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诉被告郑万洪、张荣辉、唐主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郑万洪,张荣辉,唐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朱文杰,该支行行长。被告郑万洪,男,生于1974年11月2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张荣辉,男,生于1965年4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唐主彬,男,生于1963年12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诉被告郑万洪、张荣辉、唐主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以与郑万洪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正刚审 判 员  何潇翔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