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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英华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智恒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华,哈尔滨市南岗区智恒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英华,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智恒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海关街沪士大厦21层Jk座房间。法定代表人周丽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字(201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南岗区智恒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1.8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7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字(2014)第22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