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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杨某,女,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