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红与被告李文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将被告招为上门女婿,同年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30日在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2日生育长子李甲,2011年4月11日生育次子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多次对她实施家庭,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质证、认证情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证据被告无异议,应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李某辩称,他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他不同意。被告李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原告将被告招为上门女婿,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7月30��在华池县城壕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2日生育长子李甲,2011年4月11日生育次子李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8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1.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存款30000元,无共同债务。2.家庭共同财产有羊200只。本院认为,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和睦和孩子的成长,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会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杨 兰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甄博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