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林,职务理事长。地址:绥江县中城镇金江街158号。被执行人杨琴,云南省绥江县人,住绥江县。本院在执行(2013)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杨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14149.44元(截止2013年5月31日),合计34149.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7元、申请执行费4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