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郑辉、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辉,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郑辉。委托代理人:徐学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天骄。委托代理人:陈昱,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小庆。委托代理人:赵栋,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辉诉被告浙江天鹏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郑辉负担。审判长 何 亦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屠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