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与被告程园园、王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程园园,王志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孙文,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程园园,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志霞,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与被告程园园、王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园园、王志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文撤回对被告程园园、王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