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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与被告程园园、王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程园园,王志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19号原告孙文,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程园园,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志霞,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与被告程园园、王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于2015年0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园园、王志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文撤回对被告程园园、王志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