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法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林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法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女,1954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林群,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林群债权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岸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平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鄂武汉中执指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信息。被执行人林群去向不明,目前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岸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俊审判员 潘 律审判员 罗翠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