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34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哈图,系鄂尔多斯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潇 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