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福刚与李保祥、李荣虎、王泽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刚,李保祥,李荣虎,王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庆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刚,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李保祥,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荣虎,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王泽山,男,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3)庆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调解书李福刚申请执行李保祥、李荣虎、王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