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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与马一×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一×,马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191号原告李××,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一×,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马二×,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全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马一×、第三人马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嘉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