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中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中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京杭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陆月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杨中龙。本院受理原告扬州三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