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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峰与被告周志国、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志国,孟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474号原告李峰,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滨河一区16-2号楼2单元29号。身份证号:211402198207094616。被告周志国,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孟凡英,女,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与被告周志国、孟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李峰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昕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