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诉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林飞与顾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林飞,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董林飞。被申请人顾明。申请人董林飞与被申请人顾明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明的财产在3.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林飞要求对被申请人顾明的财产在3.15万元范围内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明所有的财产在3.1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家平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