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巫常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常标,吴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巫常标,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延平区烟草分公司烟叶办职工。被执行人吴志辉,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巫常标申请执行吴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87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志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87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