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建湖县文中毛纺有限公司,建湖县天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文中,高必霞,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沈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纪金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湖县庆丰镇中小企业园。法定代表人:沈加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湖县文中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庆丰镇庆丰东路348号。法定代表人:高必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建湖县天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庆丰镇庆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兆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文中,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必霞,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庆丰镇庆丰东路348号。法定代表人:沈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县益林镇全民创业园46号。法定代表人:沈昌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昌龙,男,1972年2月26日生,汉族。江苏丰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舒瑞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建湖县文中毛纺有限公司、建湖县天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沈文中、高必霞、盐城舒瑞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沈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多次调查,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刘福清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