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茂友与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庞士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友,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庞士林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茂友,男,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庞士林,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友诉被告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庞士林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友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庞士林、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茂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友撤回对被告泗县亨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庞士林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博审 判 员 陈珊人民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