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张永发、尚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张永发,尚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8号原告:张秀荣,居民。委托代理人:乔世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秀芝,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发,居民。被告:尚丽,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晓,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张永发、尚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