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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秀荣与张永发、尚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荣,张永发,尚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4058号原告:张秀荣,居民。委托代理人:乔世江,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秀芝,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发,居民。被告:尚丽,居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晓,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荣诉被告张永发、尚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荣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来源:百度搜索“”